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

遭跟蹤、騷擾的受害人可報警由警方介入調查

有但書=>【若查證屬實,且行為人經勸導不聽又重複再犯】

最高可處3年徒刑與併科新台幣30萬元罰金。

 

依據「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規定

警方介入調查後,若確實有糾纏行為,警察機關可警告與勸阻,並開罰1萬到10萬元;

若兩年內再犯,被害人可向法院申請防制令;要是行為人仍違反防制令,最高可處3年徒刑與併科30萬元罰金。

 

近年來發生多起民眾因遭跟蹤、騷擾,進而衍生傷害等案件,引起社會各界對糾纏行為的重視。

 為保障民眾的自由及安全,法案賦予警察機關調查處理糾纏行為案件及法院核發防制令,希望能藉由公權力及時介入,有效遏止糾纏行為,避免後續重大犯罪行為發生。

 

預防跟蹤狂悲劇 政院擬立法授權警方介入

 

 

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表示

內政部參考日本相關法規,訂定「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

將糾纏行為定義為行為人出於對特定人的愛戀、喜好或怨恨,對該本人、親屬或生活關係密切者

反覆或持續跟蹤監視、盯哨、撥打無聲電話、要求約會、寄送物品、出示有害個人名譽訊息及濫用個資代購貨物等七大類行為。

 

花敬群說,草案規定,只要這些糾纏行為使人困擾、心生厭惡或恐懼,當事人都可以報警進行處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馬振華說明

草案對糾纏行為有四階段處罰,警察機關接獲報案後,先進行行政調查,若屬實可進行勸導跟制止;

如果行為人不聽從警方勸阻,可以書面警告跟罰款1萬到10萬元;

經警察機關警告或罰鍰2年內,如仍再有糾纏行為,則可向法院申請防制令;

如再違反防制令,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30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警察局科長林志誠指出

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僅規定家庭成員之間的跟蹤騷擾行為,性騷擾防治三法僅規範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詞,刑法則僅處罰強制罪與恐嚇罪等行為;

對於一般關係的跟蹤與騷擾行為,現在只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3000元,「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將彌補這方面現行法律規範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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