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未來個資外洩,最高可求償兩億元、刑度最重可處五年有期徒刑!

基於公益人肉搜索,不會違法!!

未來民眾從網路等管道蒐尋資料,並無觸法之虞

例如

找出虐貓者等基於公益的「人肉搜索」也不違法;

個人部落格及臉書等,原則上可張貼一般日常生活或公共活動的合照或影音資料,只要內容不結合其他個人資料就不會觸法。

但違法蒐集、處理、利用或變造個資,造成他人損害,或者意圖營利,都可處以刑責及罰金,最重為五年徒刑;

若難以證明實際損害金額,民眾也可向法院申請求償,每人每一事件五百元至兩萬元,但同一事件總額以兩億元為限

主管機關或所屬縣市政府除可依規定限期改正,也可視情節處以罰鍰

銀行、保險、電信等民間企業擾人的電話行銷也將有法可管。

企業利用個資行銷時,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一經拒絕須立即停止行銷,否則將受罰。業者首次行銷時,須支付民眾拒絕行銷的所需費用(如提供免費回郵信封或免費服務電話)。

另外,若購物台、大賣場、網路業者不慎洩漏個資,民眾可以委託公益社團提請團體訴訟、集體求償;

若有民眾自認明明沒提供業者個資,卻收到廣告DM,有權要求業者說明,如發現業者違法蒐集可以求償。

 

其中第六條「特種個人資料」

原條文規定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等敏感個資

因性質較為特殊,如不謹慎處理恐引發社會不安,或對當事人造成難以彌補傷害,因此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但法務部徵詢各界意見後,認為不夠周延,發現可處理利用的範圍太狹隘!

像學校、計程車行等詢問教師或應徵者有無重大前科,或學校為特殊疾病學生妥適安排活動等,蒐集學生病歷等個資,都可能觸法

因此予以修正,增列「病歷」及規定「為維護公共利益所必要」、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可蒐集個資。

至於同樣有爭議的第五十四條

原規定本法施行前,間接蒐集個人資料應在一年內完成告知,但銀行、保險等金融業反映,他們動輒需處理數百萬筆個資

原條文規定一年完成告知的期限太短、成本過高,政院也認為過於嚴格,貿然實施對社會衝擊太大

因此刪除一年期限,修正為「處理或利用這些資料前,向當事人告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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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上路,可檢舉=>( 行銷電話 )

< 我發現很多人,還是不知道這個處理方式!! >

 

民眾將可告別煩人的銀行拉貸款、拉保險等行銷電話,法務部法律司長陳維練建議,可向電話行銷員表明:「請不要再打來,並刪除我個資。」

詢問對方如何取得個資,若對方繼續打或無法交代取得個資合法方式,可向業者所屬相關主管機關如金管會檢舉,甚至向業者求償。

而民眾居家常莫名其妙收到印有正確個人姓名、地址的廣告信,也可循業者在廣告內容所留聯繫方式要求別再寄送、說明取得個資來源。 

私怨肉搜恐觸法

至於民眾常見的蒐集個資行為是否觸法,陳維練舉例,現在很盛行行車記錄器,不少網友公布阻擋救護車等違規畫面,秀出違規車牌照

由於《個資法》不處罰在公開場所或活動中蒐集個資行為,也不罰基於公益目的蒐集的個資,因此並不違法。

陳維練說:「公布監視器畫面抓小偷、遛鳥俠也符合上述公開場所、公益目的。」

至於網友常發動「人肉搜索」公布某某人的照片、姓名等個資

強調:「要小心,如果是為了揪出虐待動物的人算公益目的,不罰。

但若是為了私人恩怨,把對方個資上網,就會觸犯《個資法》。」

而人際互動常見的詢問電話、臉書帳號、要名片,律師張智剛認為都不用擔心觸犯《個資法》

就算有人喜歡在路上拍美女照欣賞po網,「只要個人隱私拍照,拍完後也未不當使用照片,沒什麼大問題。」

至於民眾遇上有些電話要推銷地下期貨、色情酒店性交易,由於對方的真實身分、公司行號或電話號碼,恐涉人頭操縱,檢舉後追查也不易

建議,除非對方有詐騙嫌疑才向警方檢舉,否則為了省時間、省麻煩,最好立刻說:「不需要,請不要再打來,謝謝。」然後掛斷。 

 

《個資法》Q&A:
★Q:何謂個人資料?
A: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等。


★Q:何謂合法蒐集個資?
A: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合法公開個資、學術研究、當事人書面同意、與公共利益有關。


★Q:肉搜上網公布他人個資?
A:須符合公益等目的,否則違法。


★Q:po網公布行車記錄器錄到的違規車牌或路上拍的美女?
A:公開場所蒐集,不觸法。


★Q:臉書張貼與友人的合照?
A:不觸法。

 

個資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

個人可以行使的權利

個資法主要從蒐集、處理和利用等三個層面,來規範個資的使用範圍,不論是電腦中的數位資料,或者是寫在紙張上的個人資料,全都一體適用。當企業向顧客蒐集個人資料時,必須盡到告知的義務,包括了蒐集目的、企業名稱、資料類別、資料利用期間、地區、方式、當事人權利,以及當事人不提供個資時,對其權益的影響等, 後續個人資料的處理與利用,都必須要在已經告知過的使用範圍之內,不得挪做他用,其中最讓人振奮的一點,就是個資外洩的舉證責任,回到了企業團體身上,企業需證明是否已對個人資料善盡保管之責。

而個資法亦明令,個人仍然可以對已經提供出去的個人資料,行使相關權利,這包括了查詢、更正、要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也可以要求企業進行完全刪除。

另外,企業在運用個人資料時,必須要取得當事者書面的同意,書面指的是紙張,這在現今社會或許較難達成!

因此企業可能會採取契約或類似契約的關係來代替,像是網頁上的同意勾選框,所以在勾選前最好也先看清楚內容。

超詳細的文章資料

http://www.techbang.com/posts/10878-law-of-personal-data-protection-of-the-interests-of-you-and-me-on-several-networks-of-common-funding-legal-issues-pchome-201-science-and-technology

檢視po文避免觸法
在臉書上公開他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病歷或前科等,都會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避免臉書洩露個資注意事項
●未經許可不得揭露他人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聯絡方式等
●不得影射可供識別的個人資料
●未經許可不得po出公文書資訊
●分享文章前應確認是否有他人個資,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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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oco Cat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