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肖像權」的概念
是指每個人都可以對自己的肖像(頸部以上的臉)
主張擁有自主權
如果你走在路上,被人攝影,或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人偷拍,甚至是拍你的人
在未取得你的同意的情況下
就進行拍攝,事後把包含你的外貌(肖像)的照片「公開散佈」
或者「作為廣告」,或者「圖利謀利」,那就會構成對肖像權以及隱私權的侵害。
民法18條:(人格權、肖像權)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民法195條:(隱私權)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這兩個法條所規範的「肖像權」以及「隱私權」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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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肖像作者跟肖像權人的問題而言
除非一開始沒有考慮使用的目的,否則最好一開始就說明清楚
並請先取得肖像所有者的同意或授權
這裡最好要有E-mail、通訊紀錄或書面證據
不然只好在有使用需求時再去徵得肖像所有人的同意或授權。
那麼,當別人的著作有侵害到自己的肖像權時
可以依民法第184條規定的侵權求償,當然還需要考量民法第195條規定的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法益的要件是否滿足,才能決定是否有求償的空間。
那如果是照片被別人在網路上亂改或以言語傷害名譽呢?
這個部份需要考量刑法的名譽傷害規定
例如
刑法第309條的公然污辱,或者第310條的毀謗,看對方的行為符合哪些要件
當然,如果有310條毀謗的適用,在網路上,自然同時適用第二項的加重毀謗,因為在網路上相當於固定讓任何人隨時隨意的瀏覽,符合加重的要件,算是很嚴重的行為,應特別注意!
此外
還可以援引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資法的第2條第1項第1款有規定『…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這個規定決定了可以認出人的身分的照片等肖像在此法管轄範圍
一旦發現這種情況,有權依照個資法第三條的規定,要求對方提供照片或出現肖像的資料讓肖像所有者檢視,或依肖像所有者的主張進行刪除或下架。
當然,個資法亦有規定免責或豁免的條文,不要一發現自己的照片就很興奮的去叫對方下架,要看清楚對方是根據哪些規定所為。
所有的法律規定,都有定義、說明規範以及構成要件等條文,此處所述僅為直接涉及的條文,並不完整,也無法取代法官的判斷...
因此,每個案件請務必諮詢您的法律顧問或律師,以確定所有行為是否合法,或有無責任問題,希望讀者在遇到前述問題時,都能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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