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要件在於:
舉凡媒合性交猥褻、意圖營利而強迫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公然為猥褻行為及散布猥褻物品等,皆屬於違反善良風俗行為,也就是所謂的妨害風化罪所囊括處罰的範疇。
妨害風化構成要件:
• 散布是指散發分布,乃對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為無償的交付;播送或公然陳列,指將物品置放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共見之處所。
• 猥褻物品包含一切文字、圖畫、聲音、影像,而何謂猥褻物品,依釋字617號解釋,將猥褻物品定義為兩大類,一是暴力、性虐待或人獸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的資訊及內容;二是上述要件外,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能忍受,且未加封套或警語等安全隔絕措施者。
《公然猥褻罪》
依刑法第234條規定: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散布播送販賣猥褻物品罪》
依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公然猥褻罪「猥褻行為」係指行為人之行為一方面能刺激他人之性慾或使他人興奮、滿足性慾,另一方面,卻侵害一般人正常之性的羞恥心,違反善良的性道德觀念。
本罪在性質上應屬抽象危險犯。
由於行為是否具猥褻之判斷,反映出各時代對性問題之意識,相對地也會有所變遷,故無統一的、絕對的見解。
例如性交行為、露出性器官之行為多數都認為該當猥褻行為。
惟性交以外之行為,例如接吻、露出性器以外身體之一部分-乳房、臀部等,則不一定該當猥褻行為。
只要是「三人以上」,就叫作多數人、稱作公然,還是要看在什麼場所、有沒有對公共利益、善良風俗造成危害。
客觀構成要件-猥褻
「猥褻行為」係指一切違反性行為之隱密原則及一切足以挑逗他人之性慾或滿足自己之性慾或使一般人產生羞恥感或厭惡感之有傷風化行為,不以接觸他人身體為必要,而通說認為這邊的猥褻行為限於身體動作,不包含言語。
關於猥褻行為常有個誤區,就是誤以為必須挑起他人性慾、滿足自己性慾(就是跟性慾有關)才屬於猥褻。但本罪保護的是善良風俗,假若一個肥宅赤身裸體到車站逛大街,旁人看到不會被挑起性慾,只會覺得噁心,難道就不成立公然猥褻罪了嗎?當然不可能讓這種情形發生,所以就算不引起性慾,只要他人會產生跟性有關的厭惡感和羞恥感,也包含在內。
猥褻認定標準是「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等不確定概念的集合體,但其實每人心中的那把尺可能不盡一致。
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是自己自拍色情照,也是自己將色情照放在自己部落格,沒有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的問題。因為是自己放自己的照片,並沒有他人來侵害自己;但是就會有刑法第235條散佈猥褻物品罪的問題,因為這樣有妨害風化的問題存在。
以往實務經驗對於「猥褻」的定義乃「主觀上滿足自己性慾,客觀上足以挑起他人慾望」。
自拍色情照放在自己的部落格可能成立加重誹謗罪及散佈猥褻物品罪
這邊可以涉及法條有兩條:
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毀謗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是自己自拍色情照,也是自己將色情照放在自己部落格,這邊比較沒有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的問題。因為是自己放自己的照片,並沒有他人來侵害自己;但是就會有刑法第235條散佈猥褻物品罪的問題,因為這樣有妨害風化的問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