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騷法》6/1上路!
確立犯罪行為 內政部:最重關5年、重罰50萬

「跟蹤騷擾防治法」將於今年6月1日施行
確立了「行為犯罪化」、「聚焦性別暴力案類」及「犯罪調查與即時保護併行」的立法原則
打造國人更放心的生活環境。

「跟騷法」實施後
跟蹤騷擾行為將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須告訴乃論;
攜帶凶器犯之,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非告訴乃論;
違反保護令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非告訴乃論。

內政部表示
為強化員警執法知能
警政署針對婦幼保護鐵三角「家防官、偵查佐、基層員警」等人員進行教育訓練及人才培訓
除辦理研討會、教育講習及種子教官等訓練措施外
亦邀請法務部駐部主任檢察官、著名法律學者、各地實務論述律師成立教授團
舉辦警察機關分區巡迴座談,與各執行單位充分溝通、交換意見。

內政部強調
未來將蒐集相關實務案例.......藉由案例蒐集、要件套用、實作演練
提前操兵
讓員警熟悉跟騷法操作程序,期使新法上路後,第一線受理人員能即刻上手。

依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規定
明確定義跟蹤騷擾行為
是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
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之下列8種行為...
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此8類跟騷行為態樣分別有:
一、跟蹤尾隨;
二、盯梢守候;
三、歧視貶抑;
四、通訊騷擾;
五、不當追求;
六、寄送物品;
七、妨害名譽;
八、冒用個資。

為提升「跟蹤騷擾防制法」政策宣導之能見度
警察局婦幼警察隊除自製懶人包及早安圖供分局宣導運用外
並於警察局全球資訊網、臉書粉絲專頁、地方聊天室、Line群組等社群媒體廣為宣導;

另警政署推出之「跟騷法懶人包」亦同步張貼於警察局全球資訊網及臉書粉絲專頁供民眾閱覽。
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副隊長吳芬特別受邀至警廣「945會客室」節目接受專訪
再次提醒新法上路後針對特定人反覆實施跟騷行為
最重可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呼籲民眾被跟騷時絕對不要隱忍,勇敢站出來說「不」,並立即向警方報案。

 

 

P.s:
跟蹤騷擾防制法宣導影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kb2aCV3-lKQ

民眾若遭到「特定人、反覆、持續、與性或性別相關」
且違反被害人意願使其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以8種跟蹤騷擾行為,如...
監視觀察、不當追求、尾隨接近、寄送物品、歧視貶抑、妨害名譽、通訊騷擾、冒用個資等。
只要符合跟騷行為就可打電話報警,受理報案後會啟動刑案調查。
可報警尋求幫助
警方即啟動偵查並製發書面告誡書約制相對人
若跟騷行為重大且反覆,檢察官可向法院聲請預防性羈押,以落實被害人的即時保護。

<<  只要合理適當的追求交往行為應不會涉及跟騷法。  >>

要符合跟騷行為就可打電話報警
員警受理報案後會啟動刑案調查
檢視個案是否符合該法行為要件
認為有犯罪行為者核發書面告誡
協助被害人申請保護令,並移送檢察官偵辦。

制定跟蹤騷擾防制法
https://law.moj.gov.tw/News/NewsDetail.aspx?msgid=166258

跟騷法6/1上路 違反者最高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205260181.aspx

如果遇到跟騷行為,記得要立刻報警
在能力範圍許可下,還是能做適度的蒐證
例如....
用手機拍攝或錄下對方的不當舉動或聲音,或是把傳送的不雅訊息截圖保存下來
交給警方偵辦,而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案件
就會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
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的權利,而經調查後認為行為人有犯罪嫌疑,就會開立書面告誡書!

這裡的書面告誡除了有警告行為人的意思外
如果行為人在書面告誡後二年內
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或檢警機關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另法院核發保護令可禁止跟蹤騷擾行為、命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
為了保護被害人的個資,法院也可以禁止行為人查閱被害人的戶籍資料。

如果行為人有治療需要,法院也可以透過保護令,命行為人完成治療性的處遇計畫。
如果行為人違背保護令上述的要求
還會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警察機關受理跟騷案件,應依職權或被害人請求,核發書面告誡行為人。
為書面告誡2年內行為人若再犯,被害人、警察、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為2年,有效期間屆滿前,被害人、檢察官與警察得向法院聲請延長,每次延長不得超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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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跟蹤騷擾防制法》,你了解多少呢?
《跟騷防制法》於昨日上午由蔡總統正式簽署,並於半年後正式實施上路,而《跟蹤騷擾防制法》中有幾項重點:
(一)明確定義
明定跟蹤騷擾,是對特定被害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8大類行為,如監視、跟蹤、盯哨、守候、威脅、辱罵、歧視、用電子通訊設備干擾、要求約會等,使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二)科以刑責
跟蹤騷擾行為就是犯罪(告訴乃論),得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如有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加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保護令者,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三)即時約制
為保護被害人安全,警察除得啟動犯罪調查、發動相關刑事強制處分外,並同時以書面告誡犯罪嫌疑人;如經告誡後再犯者,法院得核發保護令;行為人如有攜帶凶器、其他危險物品或違反保護令,而有反覆實行之虞者,法院並得預防性羈押。
我們已著手研擬及制定相關配套措施,來有效遏止跟蹤騷擾行為,提供被害人更完整的保護,讓我們的社會更加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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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
明定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但屬於告訴乃論罪。

但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的跟騷行為犯罪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
違反保護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跟騷法》
三讀條文明定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明定跟騷行為人若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等罪嫌重大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明定跟騷行為的定義
是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方式
持續或反覆違反特定人意願
進行跟蹤特定人行蹤
以盯梢方式接近特定人住所
對特定人要求約會
以網路對特定人進行干擾等8類行為
且行為須與性或性別有關,使受害者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根據三讀條文
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案件,應立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
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的權利及服務措施
而經調查後認為行為人有犯罪嫌疑,應予書面告誡。
為書面告誡2年內行為人若再犯,被害人、警察、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但《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的家庭成員等對象間的跟騷行為
應依家暴法規定聲請民事保護令。
而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為2年
有效期間屆滿前,被害人、檢察官與警察得向法院聲請延長,每次延長不得超過2年。

 三讀條文明定
僅跟騷罪嫌不得預防性羈押,跟騷行為人若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等罪嫌重大
經法官訊問,認定有反覆實行之虞得羈押之。

 另外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的家庭成員、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間之跟蹤騷擾行為
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聲請民事保護令,不適用本法保護令規定。
依照此條文
同居的前男友或前女友若有跟蹤騷擾行為
即回到《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聲請民事保護令,非適用《跟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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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重點:

1. 明定跟蹤騷擾為犯罪行為:明定跟蹤騷擾是指持續性、已對被害人的生活造成影響的行為。「跟蹤」包括直接或間接監視、跟追,或掌控被跟蹤者或其相關之人的行蹤、活動;「騷擾」則為對被騷擾者或相關之人為干擾、警告、威脅、嘲弄或辱罵,或甚至於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物品,或無故逗留在被騷擾者或其相關之人週遭等。

2. 警告命令制度:警察機關遇到跟蹤騷擾者,不再無法可用,無計可施了.警方得依職權或被跟蹤騷擾者申請,核發警告命令,即時制止相對人的跟蹤騷擾行為。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3. 防制令制度:本草案特別設計了類似民事保護令的「防制令」制度,可由法院核發包括禁止跟蹤騷擾、遠離特定場所、禁止蒐集或持有非公開資訊等切合跟蹤騷擾特性和態樣之命令,以禁止加害者持續的騷擾。

4. 行政罰與刑罰雙軌制:對無正當理由而跟蹤、騷擾者,可科處三萬元以下行政罰鍰;若其跟蹤騷擾行為已危害到他人身體健康或自由時,科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跟騷行為致死亡或重傷結果者,提高刑罰,以有效嚇阻跟蹤騷擾行為。

5. 科技跟蹤與網路霸凌也適用:明定運用科技設備和通訊裝置、網路、社群平台進行跟蹤騷擾或霸凌亦為本法規範範圍,並規定相對應之移除令或銷毁令款項內容,以有效遏止之。

四項特色:

1.「即時保護」:設有警告命令,可由警察直接約制加害人,達到早期阻斷與即時保護的效果。

2.「全面防護」:了解跟蹤騷擾的「反覆性、持續性」,更能因應對被害者造成的傷害。

3.「全民適用」:不侷限特定雙方關係才能使用,任何跟蹤騷擾當事人都可援用。

4.「刑事究責」:明確規範跟蹤騷擾就是犯罪行為並制定刑罰,以有效嚇阻跟蹤騷擾行為。

本會重申,「跟蹤騷擾防制法」若能通過,對婦女與國家人身安全的保障絕對更加完善,也能保障較為少數的被害男性,如果這些造成被害人很大傷害卻隱微難見的跟蹤騷擾行為都能立法保障,對全民來說都是很大的幫助,能夠有效遏止跟蹤犯罪,讓全民都能擁有不被跟蹤騷擾的安全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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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的自保之道
遇到騷擾狀態時,警政單位建議被害人可以的處理方式為:
一、明白並清楚地向對方表示,請對方停止騷擾
二、盡可能蒐集證據(拍照錄音、人證、留訊......)
三、拒絕態度明確一致
四、如評估有危險可能,應盡速就近報案,並盡可能不落單
 
新的「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
對於兩性安全的促進有很大的助益,值得大家起立鼓掌表示讚許。
不過,法令畢竟有其限制。
若不幸遭遇騷擾,仍應小心應對,防止過程可能的發生的各項傷害,保持冷靜,尋求資源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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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說明
明定跟蹤騷擾
是對特定被害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
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8大類行為
並列舉8類跟騷樣態
包括:
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內政部指出
為保護被害人安全,警察公權力將即時介入處理,以書面告誡犯罪嫌疑人;
如經告誡後再犯者,法院得核發保護令;法院認為行為人有反覆實行之疑慮者,得預防性羈押。

內政部表示
跟蹤騷擾行為就是犯罪(告訴乃論)
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如有攜帶凶器,加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保護令者,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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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傷害:
除了以肢體上毆打施暴外,掐脖子、悶臉部、按頭入水等都是嚴重的家庭暴力行為
這將涉及刑法第277條傷害罪責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如使人受重傷者,為刑法第278條,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緒威脅:
以寵物、小孩、家人、私密影像或人身安全加以威脅,令被害人心生畏懼和不安。
警方特別指出,利用性私密影像來威脅揚言要散佈的行為,已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最高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如有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者,為觸犯刑法第315-1條妨害秘密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影像者,為觸犯刑法第315-2條第2項妨害秘密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跟蹤騷擾:
尾隨、監視或惡性打擾
像是...
非期待地出現在被害人的工作場所或行進的路途中
經常性地打電話到被害人工作場所騷擾
破壞被害人的車輛或所屬物品等,使被害人日常生活產生嚴重困擾。

被害人一旦聲請保護令
加害人持續有騷擾行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面對上述傷害及威脅行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提供自保方法及求助資源:

共同保護:
將處境與遭遇告知值得信任的朋友、同事、同學,尋求支持與協助
如不幸遭遇傷害,可請親友速撥110報案專線,請警察出面制止施暴或送醫。

證據蒐集:
遭到家庭暴力傷害時,可先行至醫院驗傷
並設法拍照存證被破壞的衣物或兇器等
與對方的錄音、對話紀錄及影像都可保留存證提供警方調查。

訴諸法律: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並可請求社政與警察提供保護服務
特別提醒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之罪,必須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
另保護令的聲請雖無時效上規定,但為保護您自身及證據時效性,仍應儘速提出。

求助資源:
113保護專線:本身有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等情事
不分縣市、24小時全天候可以手機、市話、簡訊直撥「113」
將有專業值機社工人員與您線上對談
提供相關諮詢、通報、轉介等專業服務,113保護專線將遵循保密原則,不會任意向第三人透漏您的個人資料,請安心撥打。

關懷e起來:
民眾可以在線上通報及諮詢家庭暴力相關事項,連結見此。

報警處理:
除了至就近警察機關報案外
如有性私密影像被持有遭威脅
如犯罪事證明確
警方將可聲請搜索票查扣加害人手機、相機或電腦主機
防止加害人有散布行為,如加害人已將私密影像散布於網站,請立即報警協助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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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跟蹤騷擾之構成要件

按跟蹤騷擾防治法第3條之規定,所謂跟蹤騷擾是指以下行為:
(一)跟蹤、騷擾之方式:
透過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

(二) 反覆或持續對「特定人」為以下行為:
1. 掌握行蹤:
指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2. 尾隨接近:
指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
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3. 言語騷擾:
指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4. 通訊騷擾: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
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5. 不當追求:
指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6. 物品騷擾:
指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7. 妨害名譽:
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8. 濫用個資:
指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三)違反特定人之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
1. 除了對特定人反覆為上述八種行為外,
也必須是違反特定人之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而所謂與「性或性別」有關係指與性別或性取向相關之跟騷行為。
比如記者基於報導目的而進行跟追,則沒有包括在內。
2. 如為追求特定人,而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社會生活關係
密切之人(即於正常社交關係下與該特定人處於穩定互動之人)實行跟騷行為,
則不以具備與「性或性別」有關此要件為必要。

(四)使特定人「心生恐懼」,並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意即被害人所感受之不安或恐懼,已明顯超越一般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界限,
並影響日常生活作息及行動自由。

綜上所述,跟騷行為其實包羅萬象,且多涉及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及
被害者的主觀感受,因此無法一概而論。
不過一旦經警察機關受理後,且調查認定具備跟騷行為之嫌疑時,
將啟動公權力即時介入保護機制。
 

二、跟蹤騷擾之保護機制

按跟蹤騷擾防治法第4條之規定,分為下列兩種:

(一)書面告誡:
當警察機關受理跟騷行為著手調查,如發現有跟騷行為之犯罪嫌疑人時,
得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
藉此警告、制止行為人繼續為跟騷行為;另於必要時,
並應採取被害人即時保護及危害防止措施。

(二)保護令:
按跟蹤騷擾防治法第5條、第12條及第13條之規定,將保護令之規範整理如下:
1. 保護令之聲請
行為人收受警察機關核發之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如再對特定人為跟騷行為,
警察機關、檢察官或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2. 保護令之核發
經法院審理認定行為人客觀上有跟騷行為且有必要者,
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核發下列一款或數款之保護令:
(1) 禁止行為人為任何跟騷行為,並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
(2) 禁止行為人查閱被害人戶籍資料。
(3) 命行為人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
(4) 其他為防止行為人再為跟騷行為之必要措施。

3. 保護令之期間
保護令之有效期間原則上為「二年」;但法院得依被害人、檢察官
及警察機關之聲請而撤銷、變更或延長,惟每次延長不得超過二年。

4. 排除適用之對象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成員間之跟騷行為,
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聲請民事保護令,
不適用本法關於保護令之規定。
 

三、跟騷行為入罪化及預防性羈押

(一) 跟騷行為之刑事責任
按跟蹤騷擾防治法第18條、第19條之規定:
1.實行跟騷行為者最重可處一年有期徒刑或新台幣十萬元罰金
2.如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者,加重為最重五年有期徒刑
或新台幣五十萬元罰金。
3.若行為人違反法院依本法所核發之保護令內容,最重處三年有期徒刑
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 預防性羈押
按跟蹤騷擾防治法第21條之規定:
為周全保護被害人,跟騷法引入了預防性羈押制度,
明訂法官訊問行為人後認其具有下列二種行為之重大犯罪嫌疑,
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預防性羈押:
1.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實行跟騷行為。
2. 違反法院依本法所核發之保護令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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