聰明結婚,聰明離婚( 有出書~!! )

先聽聽廣播吧~!!

https://soundcloud.com/cathyhuang-385170144/9xw3svhdrvjy

邀請恩典法律事務所

蘇家宏律師與周依潔律師

談談結婚與離婚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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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的內容

必須在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的。
「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其實是
抽象、不確定的法律概念...
可能隨著法律詮釋者的角度,給予不同的評價,也可能依照社會風俗的變遷,而有不同的解讀。

在歐美國家
婚前協議被視為是一種財產規劃工具
因為有比例可能高達一半的婚姻,是以離婚收場。
因此,在男女雙方都具有相當經濟能力的情況下,為婚姻解消後的權利義務做好規劃,無非是明智之舉。
協議的內容...
只要雙方誠心喜悅同意,不牴觸法律就有法律效力,其內容包羅萬象,離婚後的財產分配、外遇條款、贍養費保障、子女監護,甚至寵物監護權都可訂定。

但是在台灣,婚前協議的內容,就不是這麼理所當然了。( 還蠻可惜的...哈~ )

台灣地區
由於婚姻被視為需『永續經營』的關係!!
協議書之內容『若有違反善良風俗,或與其他法律有所牴觸,便不具有法律效用。』
換句話說,在台灣地區是不能預設『以離婚為前提』的財產事先分配規劃
所以如果內容涉及『有什麼行為則可申請離婚』或『性約束』等違反『公序良俗』的條款,則可能視為無效

契約中除既有的規定事項外
雙方也可以增減其條文內容,可以從這份婚姻契約範本中挑選雙方皆同意的條款簽訂。
但是...另行增加條款的內容就不一定有法律效力。

台灣在婚前協議書上的規定與生效與否
較具複雜且受限東方人對於婚姻純潔本質的道德觀念
協議書的法律效力須有書面以便日後作為證據
協議之雙方完全知曉彼此財務狀況,協議之內容須雙方暸解責任權利並且自願簽字,若有律師陪同見證更具公信力。
經過律師慎重審讀雙方協議書之內容,確定無任何不公平條款或牴觸法條之項目後,可避免將來於法院裁定不公失其效力。( 很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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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率比意外死亡率高這麼多,為什麼你願意買保險,卻不簽婚前協議?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95102

(哈~我喜歡這個標題,都願意買保險了!為什麼不簽婚前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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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婚前協議有哪些事項可以約定?

A:目前婚前契約常見的範本,包括:

1.夫妻姓氏問題:是否冠夫姓或冠妻姓(民法第一○○○條)。

2.夫妻之住所:婚後選擇之居住所,與公婆或岳父母同住,或是夫妻自己同住(民法第一○○二條)。

3.夫妻財產制:婚後可選擇法定財產制或約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民法第一○○四條)。

4.家務分工:家事的分配,原則應雙方互助協助。

5.家庭生活費用:婚後各項生活支出與子女教育負擔,可由一方全額負擔或平均分擔,亦可依照雙方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來分配。(民法第一○○三條之一)。

6.自由處分金: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之外,得協議一定數額金錢可自由處分,也就是類似「私房錢」的概念(民法第一○一八條之一)。

7.子女姓氏:可協議子女從夫或母姓(民法第一○五九條)。

8.對未成年子監護權行使限制:  
若一方對子女不當體罰、遺棄、利用子女犯罪等侵害子女權益,為保障子女成長環境可一此條款限制對方行使權。

9.違反貞操義務及發生家暴事件時的精神賠償:
其中之ㄧ方與他人通姦、家暴事件等違反婚姻忠誠義務、破壞生活和諧並侵害一方權益。

以上這些事項都因為有法律上的明文依據,因此都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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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約定如果外遇,要給付一百萬元的精神賠償,可以。
賠償金額的部分如果進了法院
法官會依雙方地位財力身份
及外遇所造成的痛苦程度調整
但通常會比完全沒有約定發生變故時由法官直接判決來得高。
不過...會
建議何謂外遇行為要寫得更詳細清楚一點比較好。
二、約定夫妻雙方的住所,可以。
三、約定夫妻財產制,可以。
四、約定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可以。
五、約定一定的生活零用金(自由處分金),可以。
六、約定雙方應互相贈與的物品,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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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1010條規定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夫妻一方的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不必兩人一起前往辦理登記:
    
1.夫妻之一方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2. 夫或妻的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或夫妻的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時。
   
3. 夫妻之一方為財產上的處分,依法應得他方的同意,而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4.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的原有財產,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5. 夫妻難於維持其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
   
6. 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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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能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強制規定
雖然簽立協議書是你情我願,但是如果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及違反任何法律上的強制規定,即使寫明在協議書上,並由雙方簽名,還是有可能無效的。
最常見的就是在協議書裡面訂立一週要行房幾次,或是行房一次應給付對方多少錢,都是屬於會被判定無效的約定。
 
二、不能約定離婚的前提要件
有的人會在婚前協議或婚姻協議書中約定,如果對方有什麼樣的行為就必須無條件同意離婚,例如外遇、夜不歸營、行為不檢....等等,事實上如果對方不願配合辦理協議離婚的程序,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法官還是會依民法第1052條十大法定離婚事由或其他難以維持婚姻的事由來決定是否判決雙方准予離婚,並不會直接依照協議書的內容條件成就就判決離婚,因此這一類的約定多數都是白約定的。
 
三、不能事先約定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歸屬
常見的婚姻協議約定還有,約定雙方如果離婚或一方外遇,就無條件放棄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事實上監護權的判定如果雙方在離婚時無法達成共識,法官裁定時還是會以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綜合考量,無法單以婚前協議或婚姻中的協議就直接請法院依協議書內容裁定。
 
四、財產歸屬的約定
說了一堆不能做的約定,那還要婚前協議做什麼呢?其實主要的約定還是在金錢上面。
 
1.夫妻財產制的選擇:可以選擇法定財產制(夫妻財產分開但離婚時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
 
2.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可以依雙方的財力約定好家庭生活費用應由雙方依何種比例分擔。
 
3.約定一定的自由處分金:一方為家庭主婦時或收入不豐,可以約定一方得有一定金額的自由處分金(就是零用錢或私房錢)。
 
4.約定特定財產贈與為一方所有,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譬如有些老公買房子或過戶房子贈與給老婆,給她安全感以後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五、其他有的沒的規定
1.雙方的住所: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到底要跟公婆住、跟娘家住還是自己住,雙方可以在婚前協議中先約定。

2.違反婚姻忠誠義務的精神賠償:外遇的話就需賠償他方一定之金額等等,但建議就外遇的定義寫清楚以防以後有爭議,另外賠償金額的部分如果過高(要依雙方身份財力等判斷),上了法院還是會被酌減的。

3.子女的姓氏:現代人生的少,男女也越來越平權,這個約定應會越來越多人用到。

4.就婚前的事情:譬如犯罪前科、曾已婚生子已盡告知義務,不得再拿來作為離婚的事由。

5.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負擔方式:譬如住所、就學、扶養教育費用的負擔。
 
以上是就婚前協議重要的事項大略說明,實際上個人的狀況各異,需要約定的事項也不盡相同,最重要是簽訂之前最好先請律師代為審閱,免得錯把馮京當馬涼,制定了一些跟自己想要的意思相互背馳的條款,分享給未婚或即將步入禮堂的男女,希望大家都有個美好幸福的婚姻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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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哪些婚前協議可能是無效的?

A: 在台灣,婚前協議中若有涉及「離婚條件之預立」者
例如:
約定
「如果外遇,則放棄所有財產、子女監護權,無條件同意離婚」
「若婚後有家庭暴力行為,則無條件離婚」
「婚後如果無法懷孕(或甚至無法生育男性子嗣)則同意離婚」...等等的條款
則有相當高的可能性會被法院認定違背善良風俗而無效
因為最高法院有個著名判例:
五十年台上字第二五九六號判例:

認為「預立離婚契約」,其契約與善良風俗有背,依民法第七十二條應在無效之列。

因為民法對於婚姻的定義
是以【夫妻倆人締結永久性共同生活的結合關係為前提】
故訂立婚前契約時
如果有「在某某情況下就離婚」等條款,容易被認為是「離婚條件之預訂」,而使這部分契約被認為是違背善良風俗而無效。
還有一種常見關於性生活的約束
例如:
約定夫妻每週應該發生幾次性行為,甚至在性行為上面加訂金錢對價條款,則一定會被法院認為違反人性尊嚴、違反善良風俗而無效的條款。

至於婚前協議中,約定雙方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也就是俗稱的監護權),此種約定之效力,在近年來民法以及法院強調「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的觀點,也會被法院所否認。
這從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二項規定中可以看出:
夫妻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若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利益改定之。
所以即使是協議監護,也必須採取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監護方式,而這最有利的監護方式,雙方應該在離婚時或離婚後再作確認,不能以數年前或甚至十幾年前的婚前協議的約定就直接認定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約定。
【即使已於婚前協議中約定將來離婚,小孩的監護權歸某方,也不代表能夠拘束對方。】

對方依然能上法院爭取子女的監護權,讓法院依照雙方各項條件酌定。

但是
如果婚前協議的某些違約效果
不涉及婚姻的解消,也就是沒有訂成「同意離婚」或「無條件離婚」
而是站在繼續婚姻的立場,效果只是限制部分權利,則就有可能被法院承認有效,例如:

一、 對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的限制:若一方對子女不當體罰、疏於照顧等嚴重侵害子女權益之情形,則為保障子女權益,可以暫時限制對方行使親權,如減少同住或會面交往之權利。

二、 如有違反貞操義務及發生家暴事件時的精神賠償:協議中訂立若與他人外遇、通姦、或發生家暴事件等違反婚姻忠誠義務、破壞生活和諧並侵害一方權益時之損害賠償,則因為不涉及解消婚姻,應該能為法院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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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婚前協議約定贍養費跟婚後剩餘財產分配,按照過去實務見解
因為涉及到「離婚條件的預定」,可能都會被宣告無效。

就像婚前、婚姻過程中都能選擇夫妻財產制,贍養費或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約定,無非是對於個人財產、經濟狀態的規劃,若能以較中性的方式解釋,其實更能避免雙方日後婚姻關係無法維繫時產生紛爭,也算是一種預防性的解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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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半違約,該怎麼辦?

本於契約自由原則
只要雙方自願簽立的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形下,對雙方都會產生拘束力。
而若有夫妻其中一方不願依約履行時,另一方可以持著契約去法院提起履行契約之訴。

實務也常有用違約金來督促雙方依約履行的情形
但要注意違約金部分是不是有過高的問題
常有當事人違約金動輒上百萬元,看起來非常嚇人
實際上這一旦到法院時,法官常會以雙方經濟能力去判斷賠償責任,進而酌減違約金。
P.S:

可以用婚前契約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調解,甚至若有約定違約金的條款下,直接請求另一半給付違約金。

協議書只是個工具
即使簽訂了,日後有爭議或一方不遵守
除非...
透過
【訴訟】,否則也沒辦法【強制執行】!!!
( 算是...撕破臉要Say Good Bye?!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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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後
財產分配就牽涉到現行的夫妻財產制
目前分為「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以及「法定財產制」3種
前2種都必須先透過書面契約簽字,再向法院登記。
當夫妻採用分別財產制時
彼此財務完全獨立,就算婚後買屋也是各自擁有、各自負擔。
共同財產制則是雙方財務、債務都得共同承擔,若丈夫欠債、妻子名下財產則有可能被拍賣。
若夫妻雙方未約定財產制,則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
各自保有所有權、管理與使用權,債務也各自負擔
不過一旦感情破滅離婚,財產較少的一方,有權要求均分雙方在婚姻期間所得的財物與房產
但其中不包含繼承及贈與而來的財產,如父母出資幫忙購屋等情況。 

若有婚前購屋,房屋即為個人所有!
而婚後共同買屋,不管登記為誰,一旦婚姻關係結束,雙方可均分婚後財產。
財力懸殊 法院會照顧弱勢
補充
另一種普遍情況為婚前個人買房、婚後夫妻共同還貸
通常會把這種房產產權判給登記方
但夫妻共同支付的貸款及房屋增值部分應由雙方平分。
不管哪種制度
若夫妻財產懸殊,法院會酌情判予資產較多的一方負擔弱勢者可生活之費用。
《民法》1030之1條規定
法定財產制消滅時是包括過世、離婚以及主動改變夫妻財產制,當其中1種狀況發生時,配偶就可行使剩餘財產請求權。 

【專家意見】離婚前5年 都屬請求範圍
法定財產制消失後
夫妻任一方可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不過這是具有時效性的
依照民法第1030條規定
已知的財產差額必須在2年內行使、不知的須在5年內行使權利。
另外有部分配偶會提早在離婚前處置資產避免財產分配
但現今制度會自離婚起追溯前5年都是請求範圍。

 

 不藏私!一次公開夫妻財產要懂的十八招! 
http://www.離婚律師.tw/2015/04/blog-post_20.html

( 我比較喜歡她承訴的內容,算詳細... )

<我不知道...這樣算不算轉載,看文章內容是沒有說不能轉載之類的警語;不能的話,請告知一下,我會配合立馬刪除律師娘的網址資訊!...謝謝...>

{律師娘作品集}幸福四部曲
◎說好的幸福呢?律師娘的愛情辯護
https://goo.gl/d1b5T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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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身的幸福,律師娘的愛情辯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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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震有詞#016 - 爭風吃醋耍心機,外遇宮廷劇真實上演!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yuzdByZgq4&index=28&list=PLvf5cvEvd8Xq3TOzQhuFnwAWEEjXOHN7n

( 38分鐘有提到婚前協議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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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運好好玩】2019.05.21 當婚姻走到盡頭~(高仁和、蘇家宏、黃宥嘉)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aw8RjEHGsFY&feature=share

 

書名:

聰明結婚 聰明離婚

作者: 蘇家宏, 周依潔, 溫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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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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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扶會全國專線 412-8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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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https://law.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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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挖挖哇-20190628-結婚前的考驗

婚前協議23:40

定義要具體又詳細!!! 

 

https://www.weddings.tw/

婚前健檢也有補助?全台縣市補助資訊一覽

https://www.weddings.tw/%E5%A9%9A%E5%89%8D%E5%81%A5%E6%AA%A2%E4%B9%9F%E6%9C%89%E8%A3%9C%E5%8A%A9%EF%BC%9F%E5%85%A8%E5%8F%B0%E7%B8%A3%E5%B8%82%E8%A3%9C%E5%8A%A9%E8%B3%87%E8%A8%8A%E4%B8%80%E8%A6%BD/

 

婚前健檢哪裡做?全台60間健檢中心與醫院名單一次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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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如果文章內容有不洽當&不妥的地方,請告知一下,我會盡量配合&修改!
如果有觸法&違規的內容,我會200%配合「 刪除不妥的部分=內容+資訊+資料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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