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愛心的推銷集團or強迫銷售的行為

打著做愛心的名號,實際上可能觸法


如果是...【  一般推銷,可開罰2400元以下  】


若是...【  強行販售,則觸犯社維法,可罰3千元以下  】


若是...【  手段強硬,脅迫推銷...這行為更可能觸犯刑法強制罪  】

 

偶見強迫推銷的街頭個體戶
只要這類的商業行為有妨害民眾買賣物品自由意願


民眾均可打 1 1 0 警方求助,警方到場一定依法處理、保護民眾權益

 

只要有妨害民眾買賣物品的自由意願
而有妨害社會秩序者
都會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裁罰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取締告發。

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訟辦=>開罰1200~2400元...

O.S:
以僥倖的心態來說,還蠻輕的
因為老人被拐去買的商品來說都是5000~幾十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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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重要

如果

遇到要求你

=>【 抵 押 財 物 & 證 件 、刷 卡 & 辦 信 用 卡 、貸 款 & 信 貸 、簽 寫 資 料 & 契 約 】

等於...你被約束跟綁架,馬上被監控管制,你的個資隱私&權益被對方掌控,之後處理會超麻煩!!

所 以 一 定 要 Say NO

想辦法...立刻馬上逃離現場

要大哭大鬧大叫摔東西都好

或是

尿遁...偷偷打電話求救跟報警也OK! 

反正...

千千萬萬不要太好心+太仁慈+心軟+同情心+愛心大爆發+貪心...

天底下沒有不勞而或的事情也沒有白吃的午餐

亂當好人就等著變成【 待宰羔羊&肥羊 】

古人說:人善被人欺( 不是沒道理的,不欺負你要欺負誰,弱肉強食的生存法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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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頭攔人強迫購買商品 台中市警察局:已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15415&fbclid=IwAR0yzCtd1ptQ0SIihmkcuz3tRF_ui-bjd_-roL1loFErfe22cfIkDzkMqy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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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行推銷,誘騙,糾纏,就是典型的強制買賣
輕者構成社維法
嚴重者更涉及強制罪

造成他人的困擾,甚至可說是「強迫推銷」,這在法律上會有哪些問題?遇到的時候該怎麼辦呢?

販賣者可能構成強制罪
強制罪的概念
依照刑法第304條有關強制罪的規定

若對他人施用強制手段
讓他人做出沒有必要做(無義務)的事
或妨害他人做可以做的事(行使權利),就會構成
強制罪


不成立強制罪,也會有法律責任
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3款規定

強買、強賣物品,或強行索取財物,可能會被處以拘留或罰鍰

這裡的「強賣」物品行為
並不限於強制罪的強暴、脅迫手段
也不用達到「使他人做無義務的事」的程度
只要違反他人購買物品的本意
並有害社會秩序及安寧,而有強迫行為,就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所規範的強賣物品行為

因此,就算有人強迫推銷愛心筆
但沒有達到強制罪的程度而不構成犯罪
可能還是
會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強賣物品行為,而有可能遭拘留或罰鍰

販賣者可能構成詐欺罪
依照刑法詐欺罪的規定,若對他人施用詐術
讓他人陷於錯誤的認知,進而交付財物,施詐的人便構成詐欺取財罪

因此
要判斷是否構成詐欺罪的其中一個重點在於
販賣愛心筆的人是否有使用「詐術」。
在實務上曾經發生有個行為人A向路人B宣稱
自己販賣愛心筆是為了學校內累積積分的活動
只差一點點就可以達標
且在累積積分完成後將返還款項
最後以2000元的價格販售一支愛心筆給B
但其實都是一場騙局
最後法院認定A的行為構成詐欺取財罪。

如果真的買了愛心筆該怎麼辦?
以前述賣愛心筆的情況為例
販賣者沒有經過消費者的邀約就主動上前搭訕
並進一步在車站附近或街頭等公共場所完成交易

這種情況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規定的「訪問交易」
依法可於7日內向賣家解除契約,退貨並取回購買愛心筆的款項
結論
所以,強迫推銷愛心筆有沒有什麼法律問題?

我們還是需要看個案情形,來判斷是否構成刑法上的強制罪或詐欺罪
判斷的重點在於是否「以強制手段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是「使用詐術」。
另外
強迫推銷的行為也可能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所規範的強賣物品行為

雖不構成犯罪,但仍有拘留或罰鍰的責任。

而沒有經過深思熟慮就購買愛心筆的人,依法也可以向賣家解除契約,退貨並取回購買愛心筆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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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https://www.moj.gov.tw/

地址:100204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30號 電話:(02)2191-0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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