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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強暴迷思+抵制「強暴文化&幫兇」

安潔莉娜裘莉:受害者不丟臉,可恥的是傷害妳的人
這些評論與所謂的自我保護建議,其實都是「強暴文化」的幫兇。


強暴文化總括來說的定義是:
整體社會對於強暴事件的發生,多責怪受害者勝過於譴責強暴者,要求被害者檢討自我行為,而非踏伐強暴者的暴行。

裘莉特別指出在戰區氾濫發生的強暴行為,不論是什麼樣的情況,強暴都是不可能被諒解的。

對於這種行為...
曾經有人聲稱女人的衣著暴露、或是當女人出現讓人感覺性挑逗的動作、接受陌生人的飲料,那就是她自討苦吃。


我們反對這樣的看法...
強暴行為被合理、女性的外在舉止反而被污名化
這世界上沒有任何一種方式可以使強暴這件事是「有合法理由」的。
我們不要再用一個人的外表去譴責受害者,一個女人穿得清涼,就表示她想要?

司法、社會都不應該以此去批判受害者是否應該受害。

美國《華盛頓郵報》的專欄作家曾提出被強暴的受害女性站出來反抗是一種營造「受害者特權」的觀點
他指責酒後亂性的女大學生把「不自愛」討論成「強暴行為」。

不過我們更想問...
難道女人酒後失去意識,就等於告訴他們歡迎來強暴我嗎?

沒有任何人會希望把自己受害的可怕經驗攤在陽光下,也沒有人希望用「被強暴」去索取同情。

當女人站出來對自己受害的行為進行反擊時...
他們常常會受到更殘忍的污名化、更偏激的污辱和輿論
這是我們不得不正視、也不要再忍受的問題。
(我們以為這很瘋狂,卻不斷在發生:被強暴不是女人自找的!)

面對這些犯罪行為,我們必須讓正義成為常態,而不是苟同、忽視

面對這樣的問題,我們應該主動尋求協助...
當身邊有這樣的情況發生,我們也不要漠視,以保護受害者的方式去尋求正義。

妳的否認和沈默是助長強暴行為的兇手
我們要告訴全世界,你是性暴力下的受害者並不丟臉,可恥的是那個傷害你的人

我們想告訴那些從性暴力逃脫的存活者、或是還在性暴力威脅下的人...
你們並不孤單,做為一個社會,每個人也許都對「受害者的沈默」有責任

我們應該找到一個管道,去理解受害者、提供他們資源,並且不要讓他們感到二度傷害。
對於這些傷害,我們應該抱持著同理心,未必能感同身受的痛,但我們能盡力理解受害人的處境,並且保護他們。

Q:「如果有一天,事情發生在我身上了,我該怎麼做?」
A:
不要馬上沖洗身體、留下衣物上的證據

如果真的不幸遭受侵害,一定要馬上前往警局報案,由可信任的朋友與社工人員、女警陪同,到醫院檢查傷處驗傷,蒐集檢體、毛髮等證據,做好醫療處理後,再淋浴沖洗,切勿在發生事清後,馬上淋浴沖洗、更換衣物或毀損身上衣物,以免失去捉拿犯人的線索。

如果不能馬上檢驗,也要留下與犯人相關證據

毛髮、內衣褲、身上的掉落物(鈕扣、項鍊、手錶、戒指)或其它足資證明的物體類證物,若有性侵後分泌物(精液),儘可能以衛生紙、棉布保存下來後裝入密封的塑膠袋中

撥打 113 婦幼專線

24 小時協助所有受虐待兒童少年、家庭暴力受害者、 性侵害被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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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李X瑞事件來看,在整個事件登上媒體之前
有多少知情者對於「強暴行為」不以為然,並且保持沈默,而在爆發之後,又有多少人批評受害女性的行為...
從CeeLo Green事件來看
他在推特留言裡表示

「『真正的』強暴受害者會記得(自己被強暴的過程)」
而他的「強暴者的藉口」不是自己創造或是一天之內造成的

從紐約哥大女學生事件來看,就算同時三名受害者同時指認,校方仍然對「強暴行為」姑息...
讓強暴者繼續在校園內自由進出,並正常就學,而強暴者似乎在同儕間也沒有受到強烈譴責。

這些都是「強暴文化」得以持續的證據和強暴在姑息與沈默之間不斷發生的原因。

性暴力不只存在陌生人之間
根據外國統計

其實大多數的性暴力、妨害性自主案子都是發生在熟識的兩人間

而「穿得少,所以被強暴是活該」的這種錯誤觀念
使得社會在看待強暴事件時會對女生貼上標籤........
造成被害人隱忍不敢出聲,其實每個女人都有決定自己身體穿多少衣服與說不的權利
<<打破這種錯誤的強暴迷思。>>

加拿大今年三月針對 1,008 位 18 歲以上的成人進行關於妨害性自主問卷調查的結果令人震懾:
15%的受訪者認為如果女生已經先跟對方調情,那她就邀請對方跟她發生關係;
另外,11%認為如果女生穿的裙子過短也是另外一種邀請。

當看到這樣的調查結果時,你是否對這些偏頗的想法感到憤怒與失望?
但事實上,將責任歸咎於受害者的觀點卻普遍的出現在社會中。
每當發生性騷擾、性侵害的案件...
總是會出現「穿著短裙的受害者...」,或「受害者喝太多...」等言論。
或許看之一般,但是進一步想...
< 如果我們沒有歸咎被害人的話,我們為什麼要特別指出被害人的穿著、行為? >

不同於要女生多注意自己的穿著、行為、身邊的人
這一系列的海報針對的是男性潛在的加害人,主要想要打破歸咎被害人的這種潛意識。
這一系列海報宣導「
沒有獲得同意的性行為=妨害性自主」。

為了強調這個看似簡單的主旨
海報的設計者在每一張
描繪一個可能會讓男生誤會的情境!!
包括....

即使女生已經醉的不醒人世,也不代表她同意被性侵害!!
這系列海報
不但率先明白指出妨害性自主不是被害人的錯,更將妨害性自主的範圍擴大到同性間的關係。

 

大聲的破除了雖然老套卻依然存在的強暴迷思:

1. 當我們說不的時候,就表示我們真的不想要!

2. 被強暴的人一點都不享受過程,眼淚都滑了下來,哪裡會是享受?

3. 即便我們是男女朋友或夫妻,也不該用「想證明我有多愛你」強暴我,這句話多麼令人毛骨悚然
一個真正愛我的人不會看見我臉上的淚,還無動於衷的覺得這就是愛。

4. 穿得再少,都不代表歡迎強暴,裙子穿得再短,都沒有人「應該」被侵犯

5. 性取向是先天的選擇,我喜歡男生或女生,跟你一點關係也沒有,也別想嘗試改變我。

性侵事件頻傳
近日法院審理各性侵案件的輕率態度,也引起社會反彈
但傳統父權脈絡,還是習慣將強暴事件歸錯於女性
譬如...
妳為什麼深夜要一個人在路上行走?
妳為什麼要身著性感誘惑男人犯罪
甚至『
人正才有可能被強暴
醜女被強暴反而要感謝強暴者』等等荒謬迷思

來看看近日在國外引起激烈爭議的脫口秀...
那些有關性侵事件的笑話,背後埋藏了多少性別不平等意識跟辯證。

身為家暴、性侵害、人口販運社工,在無數的社區宣導活動裡...
讓我最心痛的項目是教導社區成員如何
自我保護的「安全訓練 Safety Training」
如:
天黑之後,盡量不要走小路、一個人走路時不要戴耳機,而要多注意周圍環境,是否有人意圖不軌。

心痛的原因是知道,為了預防暴力發生...
我不得不將最壞的狀況告訴我的受訓員們,要他們
提高警覺
而這一定會讓她們就算表面看起來鎮定...
但是卻
活在戰戰兢兢的生活中,而讓她們不得不隨時擔心的真正源頭...
因為沒有一個角落或時刻對她們來說是安全的,(因為沒有人會保護她們,只能靠自己)。

這樣的生活,何其容易???????
這麼多的女性必須生活在這樣的壓力下,而大部分的男性卻不需要,那社會的性別平等在哪?

P.S:
強暴不只是對肉體的暴力...
像是腎臟被打了一拳或是踢了一腳,強暴更傷及身體、隱私、親密的部分,施加強迫性的服從和羞辱。

強暴這種行為對受害者更有嚴重的後果,肉體上與心理上的傷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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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嚴重侵犯一個人最基本的身體權!!!!!
與其教女孩子要注意自己的行為舉止穿著,應該從源頭導正潛在犯罪者的行為、觀念。


性暴力不只存在陌生人間...
根據外國統計,其實大多數的性暴力、妨害性自主案子都是發生在熟識的兩人間。


P.S:
只因為你們在交往&婚姻,不代表你的另外一半可以未經過妳同意就與妳發生關係!!!!!

要定義「強暴文化」,須先定義「強暴」。
台灣法律主要透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來定義強暴,其中以又以《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定義「違反意願」的性行為為強暴

也就是說...
除了我們對於「強暴」是利用暴力或武器,逼迫受害者發生性行為的既定印象


男女朋友與夫妻之間
若是有一方在另一方沒有同意的狀況下,與其發生性行為
或行使未經同意的性行為內容(口交、肛交、陰道性交)
甚至強行拒絕使用保險套(對,沒錯),都算< 強暴 >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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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開庭傳票連繫法院』,可以請求『隔離訊問』!

個資解套方法:
設定一個「
送達代收」,可以請「檢察官、律師」代收!
(相關的判決跟相關的文件傳票,法院會送到「
送達代收人」視為本人送達!)


P.S:
避免個資外洩!
律師說

避免個資外洩
民眾可以跟檢察官或法官反應
把收件地址改為親友家或律師樓,請他們幫忙代收

(改為親友家<=最好不要,容易出問題!)

《刑事訴訟法》
規定前述公文書須記載被告住所或居所
也就是戶籍地址或現居地址,這牽涉如傳喚不到得面臨拘提、通緝,以及同名者身分辨識的問題。

但有法官透露
民眾如有安全疑慮,且非住在戶籍地,技巧上可只填寫送達代收人(如律師事務所)的地址。
實務上
民眾因被控刑事罪名出庭時,會被要求交付身分證,司法官也會比對並進行人別訊問,詢問個資!
但《個資法》施行後,為保護個資,現已有所改變!
《司法院》廳長林瑞斌指出,現在法官開庭有些只會念出當事人居住的路段而非全部地址。
檢方方面
部分地檢署甚至提供年籍資料單

民眾可於法警室報到時填寫,<<由法警交給檢方,開庭就不會被訊問個資。>>

可改寫代收人地址
不過偵審告段落後,被告的住居所等個資,都須記載在訴訟文書。
但有法官透露...
民眾如有安全疑慮,且非住在戶籍地,
技巧上可不填現居地而填寫送達代收人(如律師事務所)的地址
律師廖芳萱表示
如當事人基於安全,請求勿在裁判書記載地址,實務上可能只有家暴等敏感案件,法官才會通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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