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網路匿名的特性,使「網路霸凌」(Cyberbullying)成為當今非常普遍的現象
而且加害者不必直接面對被害人,甚至無法感受對方承受的心理壓力
只要躲在螢幕後面按按鍵盤,合理化自己的行為是「鄉民的正義」
卻不查證所言是否屬實、是否流於謾罵?
難道無知的加害者沒有罪嗎?

事實上...
根據《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另外,根據刑事局「拒絕網路霸凌」網站說明
「網路霸凌」還可能涉及侵犯隱私、恐嚇、妨礙自由、公然侮辱等罪。再次提醒網友,勿逞口舌之快,以免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

刑事局「拒絕網路霸凌」網站
http://bullying.cib.gov.tw/

刑法第27章:公然侮辱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誹謗(毀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民法侵權行為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刑法第 235 條:妨害風化罪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 315 條之1: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第 318 條之1:妨害秘密罪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民法侵權行為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侵權行為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刑法第318條之1:妨害秘密罪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46條:恐嚇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電腦罪
「無故入侵電腦罪」,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277 條: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78 條:傷害罪
使人受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或7年以上有期。

刑法第 283 條:傷害罪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 286 條:傷害罪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43 條第1項第3款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44 條:
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應由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予以分級;其他有事實認定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虞之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前項物品之分級類別、內容、標示、陳列方式、管理、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民法侵權行為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參考資源: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Index.aspx

刑事警察局(2008)http://bullying.cib.gov.tw/law.html

教育部防治校園霸凌專區https://csrc.edu.tw/bully/law.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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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發言罵人,誹謗可判刑2年!!

網路發言不管具名、匿名,其實都有法律責任。
律師表示,構成誹謗罪的話,最重處兩年有期徒刑!!!!!!
並不是躲在電腦後面打打鍵盤PO文,如果內容沒查證,成了不實指控,也成了傷人武器。
法律會制裁之外,主管機關也該出面關切,不讓網路霸凌繼續上演。

律師也說不要以為不具名就沒事
在網上造謠、謾罵其實是有責罰的,網路公然侮辱屬於告訴乃論!!
涉及人身攻擊的字眼都不行,還有杜撰文章也會觸法,最高可處2年以下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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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霸凌的後果

許多加害者以為網路隱匿性,大可不必遵守網路禮節及規範下,濫用社群網站、人肉搜索等網路霸凌案例層出不窮,但從事網路霸凌行為可能涉及強制、恐嚇、侮辱、誹謗及民事侵權等法律問題,身為 E世代人應了解網路霸凌相關法令條文規定及刑責 :
一、騷擾、詆譭、造謠: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及誹謗罪-刑法第310條。
二、激烈的爭吵與網上糾纏:恐嚇罪-刑法第305條、第346條。
三、假冒他人身分:妨害電腦使用罪-刑法第358條。
四、故意洩漏他人隱私與偷拍他人不雅影片或照片傳到網站上:妨害風化罪-刑法第235條;妨害秘密罪-第315條之1、第318條
之1;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第195條。

申訴管道...

若是有不明人士在公開網路空間,任意張貼不實言論造成旁人誤解,應立即通知師長代為處理或是尋求專業服務
例如:
教育部24小時反霸凌投訴專線0800200885
撥打兒童福利聯盟專線0800-003-123
web 885諮詢專線
或向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申訴

《資料來源:  http://focus.www.gov.tw/subject/class.php?content_id=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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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局表示,網路行為樣態多元,僅能就個案分論,若涉及刑事犯罪部分,如觸犯恐嚇、性侵、詐欺等,警方均採主動偵辦作為,對於屬告訴乃論部分如妨害名譽、誹謗等行為,則需當事人報案後警方才能發動偵查,目前,不論涉案人的IP位置是否設於國外網站,警方都可請求國外網路公司協助調查,若無法請求協助,警方也可用「土法煉鋼」做交叉比對、過濾出涉嫌者行為習慣,進而追出真實身分,但需比較長的時間。
刑事局指出,網路霸凌是一種隨著網路使用普及化,而產生的一種網路暴力行為。這些行為多半以電子郵件、臉書、部落格、即時通等通訊軟體來散播不實消息、辱罵或威脅…等方式傷害他人,進而造成當事者身心上的傷害。另手機及數位相機的普遍及使用便利,將記錄的數位資訊傳至網路給網友觀看,也形成另一種網路霸凌。
刑事局說,在網路上言論雖然很自由,但是散播不實消息、公開他人秘密…等行為,除了讓當事人感到威脅外,也可能已經觸犯侵犯隱私,誹謗名譽、恐嚇、公然侮辱、妨害自由…等罪責,因此,警呼籲民眾在網路上千萬不要逞一時口舌之快,以免害人誤己。
刑事局強調,虛擬的網路世界讓人與人之間的互動可以不用直接面對面,因此當發生有人利用網路傷害他人的霸凌行為時,霸凌者可能沒有感受至自己對他人造成的傷害,忽略了可能觸犯法律的問題,而遭網路霸凌的人在生活中則可能可能遭他人異樣眼光、排斥疏離,甚至可能因為身心受創而有輕生念頭。
為避免不必要的憾事發生,對於未達刑事犯罪的網路行為就有賴網友和版主、平台管理者高度自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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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意亂散佈裸照、害少女尋短,必定肩負『三大罪刑責任』

 

目前的法律規範中

散佈裸照與轉傳裸照,到底會觸犯了什麼罪呢?

「散布猥褻物品罪」、「妨害秘密罪」、「誹謗罪」

三大罪名

 

散佈他人裸照可以拆解為下列行為:

首先,在取得裸照的過程中,若是偷拍或未經當事人同意,即以照相或錄影竊錄他人的身體或隱私部位,即可能造成。

再來,將取得之照片或影片散佈出去的行為,當事人也可能會因照片而名譽受損。

 

 

以上行為,很可能會觸犯下列三大罪:

第一,刑法第235條規定

散布猥褻之圖畫,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則是,關於「妨害秘密」的部分,刑法第315之1第2款,明文規定

若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構成妨害秘密罪,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刑法第310條第2項則規定

意圖圖畫散布於眾,而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構成誹謗罪可以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查出所有(共犯)將被害人的裸照轉傳出去,只要轉傳,即會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

妨害秘密之部分,由於無法確定裸照的來源是否出於當事人自願,若未經當事人同意,也同樣已經觸法。

至於誹謗罪的部分...

但誹謗罪須由『被害人自行提起』,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故若少女欲追究誹謗罪部分,要提起告訴才會進入法院審理程序。

因此

各位如果在日常生活中,於社交媒體上收到裸照,或其他相類四肢照片,也請儘快刪除,千萬不要再繼續散佈

否則可能會因上述三大罪名,而付出刑事責任。

 

呼籲日常生活中注意的事

呼籲身處於各種關係之中的男女老少

個人的隱私仍要記得自己去保護

在交往過程中仍必須審慎處理相關私密資訊

最後

自殺並不能解決問題

如果年輕的朋友們在生活中遇到這樣的困擾,應該勇敢求救

法律規範與社會上的許多溫暖力量,相信都能夠協助大家一同度過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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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許多言論,其實發言者很有可能都只是開開玩笑

並沒有真的要從事任何危害公眾的行為

甚至發言時也不會想到自己的言論會觸法

<< 就算如此...法院都傾向認定成罪。>>

例如...

你再XXX,小心我殺你全家?」

已經誤觸法律的言論

為刑法第151條的恐嚇公眾罪和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安罪。

只要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的方式,恐嚇公眾,導致危害於公共安全,就會構成「恐嚇公眾罪」。

若以加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方式,恐嚇他人,導致危害他人安全,就會構成「恐嚇危安罪」。

兩者的差別在於前者是針對「公眾」,而後者是針對「個人」。

開開玩笑也不行?

恐嚇公眾罪

刑法第151條的恐嚇公眾罪

規定只要是發言者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的事情,恐嚇公眾...

導致公眾中有人心生畏懼,公共安全秩序因此開始騷擾、不安,就會構成本罪。

( 而且...這類型的玩笑話,一點都不好笑!傷人的玩笑話,就是言語上的恐嚇跟霸凌...一點也不有趣,也不好笑! )

<<  就算只是「開玩笑」、「說氣話」也會觸法。  >>

解析「恐嚇公眾罪」與「恐嚇危安罪」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76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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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線協談專線: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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